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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钟祥市委办公室 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28   浏览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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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7号)、《中共荆门市委办公室、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荆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在全市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2.明确政府主导。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3.立足群众需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4.规范有效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制定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初步建立起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制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体系,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

(一)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行政机关,具体指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体包括:公益事业单位、国有文化体育企业、民营文化体育企业或群众文化体育团体、文化体育类协会组织,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

(三)承接主体必须符合的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4.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5.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地域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特点,明确具体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四)购买内容

购买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

1.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与管理;

5.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6.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

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建立适宜本地发展的公共文化服务购买需求的具体目录,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政府指令性演出等文化体育活动不属于购买范围。

三、购买机制、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完善购买机制。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购买机制。一是明确购买方式。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积极探索新的采购合同种类,灵活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二是规范购买流程。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资质认定、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采购手续。三是制定服务标准。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实施,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四是加强合同管理。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程序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要求,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后,购买主体应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费用;同时保留10%尾款,在审计或绩效评价通过后,予以支付。

(二)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发现承接主体有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禁止其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加强绩效评价。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侧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统筹推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文化服务需求。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强化沟通,形成合力。宣传文化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适时补充调整购买目录,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审计。

(三)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负担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等创作、展览与宣传

3.公益性文物展览与宣传

4.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与宣传

5.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6.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制与发行

7.公益性数字文化体育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8.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9.出版物展览与宣传,农家书屋出版物及配套设施购置

10.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11.全民健身、公益性科学健身方法及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12.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3.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舞台艺术、美术)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公益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节庆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5.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戏曲进校园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7.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8.农家书屋管理使用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9.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10.公益性体育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1.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2.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3.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4.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5.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物保护、传承与展示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3.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与展示

4.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5.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6.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2.公共博物馆、非遗展示场馆等运营和管理

3.公共剧场(院)、影院等运营和管理

4.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智能广播网(简称村村响)等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5.全民阅读数字服务平台的运营和管理

6.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7.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和服务平台的研发、运营、维护与管理

8.公共阅报栏(屏)、书报亭等运营和管理

9.农村公益电影发行放映以及乡镇固定放映点的运营和管理

10.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1.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12.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安装、采购、维修维护和监管

13.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室)、文化馆(室)、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4.艺术品经营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艺术品展览

5.民办电影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观影服务

6.民办实体书店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阅读推广活动

7.民办体育场馆设施、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8.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

1.公共文化服务重大课题研究及出版

2.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第三方调查、统计、评估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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